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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准时下班文化”能否及时普及

时间: 燕华2 杂文

  众所周知,近年来,企业最喜欢用社会责任标榜自己在财税、生态、公益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但恰恰很少展示自家员工的生存状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杂文《“准时下班文化”能否及时普及》,供大家参考!

  《“准时下班文化”能否及时普及》原文:

  去年4月,媒体曝出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月加班时间190个小时,中餐和晚饭时间平均不超过15分钟。在连续一年的持续高强度加班后,33岁的冲模设计工程师刘先军猝死在东莞安镇的一个出租屋内。据悉, 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像这样的工作方式,在珠三角或长三角,甚至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企业,有什么稀奇的呢?

  众所周知,近年来,企业最喜欢用社会责任标榜自己在财税、生态、公益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但恰恰很少展示自家员工的生存状态。当“加班文化”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且被奉为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刘先军的“过劳死”就不会是类似悲剧的终点。当没完没了的加班文化与爱岗敬业划上等号的时候,劳动价值的榨取,迟早要以“过劳死”的极端面目呈现出来。常言道:勤劳固然是美德,但若是常年“被勤劳”——因制度所累、职业所累而无休无止地疲于奔命,这样的人生,恐怕没有丝毫美好可言。何况,在专家分析的样本中,“不明原因睡眠猝死综合征”主要发生于劳动强度大、文化程度低的一线工人、保安、清洁员等人群中。实际上,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劳动者“过劳死”案例就会发现,“超时加班”正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在多数“过劳死”案例的背后,都能发现劳动者加班或“被加班”的魅影。令人忧心忡忡的是,“过劳死”的“尸检难以获得可解释死因的病理学证据”,可能连工伤都无法被认定。每年,60万鲜活的生命过劳而逝;每一天,1600名上班族倒在疲累的生活中。《劳动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为什么呵护不了带有劳动底线的高贵生命的人身安全呢?

  既然如此,那么谁能帮助劳动者从无休止的加班中解脱出来,维护其正当合法的休息休假权益?答案只能寄望于对《劳动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和各种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各项法律法规条例在现实生活当中的严格执行。比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的罚款“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这就意味着,新闻中提到的刘先军生前供职的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其最终面临的最大处罚金额也不会超过55000元。但事实上又有几个企业会把如此轻微的违法代价放在眼里呢?换句话来说,现阶段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让其不敢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加班。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准时下班文化”,鼓励企业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

  因此,对今天的中国企业来说,“准时下班”、“有偿加班”才是社会责任的最底线。只有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成为所有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一种法律、制度与道德自觉,劳动者“被加班”问题才会得到解决或缓解。唯有如此,“准时下班文化”才能及时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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